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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总师办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区房产管理局,栖霞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包干服务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房字[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政发[2004]93号、[2007]61号、[2007]143号文件要求,现就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均由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
  2、江南八区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局及市地产发展中心统一办理;五区县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3、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建设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拆迁事务。
  4、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征地和拆迁费用,并按本通知规定向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和拆迁包干服务费。

  二、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职能及服务内容

  (一)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能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二)征地事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1、征地批前工作:
  (1)征地政策宣传、解释等具体工作;
  (2)征地现场调查和办理勘测定界工作;
  (3)征地土地、青苗、农业人员及地上定附着物调查和登记工作;
  (4)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图件的准备、制作与组织工作。
  2、征地批后工作:
  (1)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及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
  (3)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签订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并具体落实;
  (4)协助劳动、财政等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及时了解掌握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三)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服务内容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责任。

  (四)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及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征(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
  2、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补充耕地工作;
  3、向征(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完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征地及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1、凡需征(用)地的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包干服务费。
  征地包干服务费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3%标准计算,由征(用)地单位支付给征地事务服务机构。

  2、凡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征(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
  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以征地房屋拆迁总费用为基数,按3%标准计算,由征(用)地单位支付给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从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中列支,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按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缴纳。

  四、征地事务包干方式
  1、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费用据实结算。征地事务服务机构根据征地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进行测算,并以此为依据与征(用)地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办理协议》,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如遇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所需费用,由征(用)地单位按实补足。

  2、全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包费用。征(用)地单位如需采取全包方式委托办理征地事务的,在签订《征地事务办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增列用于处理征地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事宜所需费用,交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该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3%。征地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使用该费用时,需将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五、征地房屋拆迁事务办理方式
  1、征地房:屋拆迁事务办理,原则上采用拆迁费用总额包干方式。即由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包括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在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增列专门用于处理征地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事宜所需费用,专门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该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3%。拆迁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使用该费用时,需将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2、根据实际情况,个别项目也可以采用拆迁费用据实结算方式。即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以此为依据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如遇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所需费用,由征(用)地单位按实补足。

  六、其它事项
  1、其它用地涉及征地事务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所称江南八区系指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栖霞、雨花台区,所称五区县系指江宁、浦口、六合区、高淳、溧
  水县。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价房[2001]089号、宁国土[20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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