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English
policy
征地拆迁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征地拆迁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总师办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

 

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发布时间

文号

效力层次

效力地域

关键字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0-12-27 

 

2010-12-27 

宁政发(2010)262号

地方政府文件

南京市 

 

 

 

 

摘 要: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2012年1月10日,第一次修改;根据宁政规字(2012)2号,修改内容如下:第六点修改为:“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本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赁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友情链接: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 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 江苏省交通厅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网站地图 | 员工登录公司ERP | 取费工具
版权所有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86-25-57910075 Copyright © 2007 www.joincore.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14004079号
l/"/>